編者按:本文來自微信公眾號 星海情報局(ID:junwu2333),作者:星海老局,創(chuàng)業(yè)邦經授權轉載。
01極越“閃崩”風波
關于新能源造車,雷軍曾經說過這樣一個判斷:“未來世界的新能源汽車行業(yè),前五大品牌會占據80%的市場。”行業(yè)競爭之殘酷可見一斑。
如今這個判斷又多了一例印證。12月11日下午,極越汽車CEO夏一平通過視頻會議的方式與全體員工溝通,稱公司目前正遇到困難、需要立即調整,并透露公司沒有繳納11月員工社保。
02這無疑于宣告“公司閃崩”的事件立馬成為了汽車行業(yè)乃至整個商業(yè)領域備受矚目的焦點,登上了各大熱搜。
顯然,數千名極越員工的合法權益如何保障成了網友們關注的大問題。
好在百度和吉利積極行動,于12日晚間走完轉賬流程,讓極越公司全員現在11月的社保公積金和個稅都已經全額、如期繳納。
隔日,吉利和百度又發(fā)表了關于極越汽車的聯合聲明,稱作為投資人,將積極協助集度管理層妥善處理相關事宜:第一時間解決員工社保繳納、離職員工問題;維護用戶車輛正常使用、售后和維修保養(yǎng);推進其他事宜的合理合法解決。
這也讓即將迎來年底的極越員工和車主們能夠安心地過一個好年。
關于引發(fā)了極越汽車閃崩的原因,網上眾說紛紜,局長沒有深度核實,就不展開說了。今天要說的是另外一件有點讓人擔心的事。
在剛爆出消息那會,網上傳播的極越事件圖片中顯示,在該公司墻上有個非常顯目的標語——“中國智能汽車史上必將擁有每個極越人的名字”。
一位員工還調侃說,“應該加上兩個字,中國智能汽車維權史上必將擁有每個極越人的名字。”
局長看來:在中國,“暴斃”的新能源車企極越可能不是最后一個,但這次極越閃崩后的維權,也許將開創(chuàng)先河,搞不好變成一個標志性事件。
02究竟誰該買單?
在極越汽車的閃崩后,百度和吉利作為投資人,其相關責任也成為了一個重要的話題,問題就出在這,其實需要結合《公司法》來進行深入分析。
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在有限責任公司中,投資人的責任是有限的。具體而言,投資人的責任主要限于他們的出資額。
這意味著投資人在承擔公司債務和責任時,只需以其在公司中的投資金額為限。
也就是說,公司的投資人只要把該他出的錢足額打到公司賬上,他就不用為公司的債務再掏腰包。打個比方,百度或者吉利作為投資人給極越汽車(上海集度汽車有限公司)投了30億,只要他們把這個30億足額到賬了,就算最后公司虧沒了,他們最多就是損失這個30億,不會再多損失一毛錢。
這種責任限制是有限責任公司制度的核心原則之一,它在保護投資人的利益、降低投資風險、鼓勵投資等方面發(fā)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打個類似的比方,如果讀者是買了A股的股民,其實你就是任意一家上市公司的小投資人。漲的時候,公司給你分了股息,現在公司破產了虧損嚴重,你不僅買股票的錢打水漂了,你會不會還要替公司還債?
據晚點Auto報道,“如果極越汽車進入破產清算后,也是由注冊資本為 4 億美元的上海集度負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若干規(guī)定,這 4 億美元的償付順序是員工工資及社保、稅款、債券、供應商欠款?!?/p>
就是說如果吉利和百度他們作為投資人在極越的實繳資本已經達到4億美元,那么從法律上來說這兩家公司對極越負債和供應商欠款就更沒有進一步償還的責任。
所以極越要是經營不下去的問題,理論上應該它自己走上破產流程,讓員工們按照法律,得到補償,而不是讓他背后的投資人站出來背鍋買單。
當然,百度和吉利作為投資人,出于道義和責任的考量,他們在極越公司的車主員工這樣的弱勢群體面臨困境時,主動出手幫助解決問題,這其實是屬于法律之外,道德之上的加分操作。
所以冤有頭,債有主,現在被極越欠款的供應商們也不用著急,破產法里寫著你們的權益,要相信法律會給你們一個合理的結果,剩下的都是時間問題。
其實,過去企業(yè)界也不乏“前車之鑒”,回顧中國汽車行業(yè)以及互聯網行業(yè)中曾經名噪一時的企業(yè)衰落案例,這些欠了一屁股債的公司為我們提供了有價值的參考,當然他們大多沒有像極越“崩”的這么迅速。
OFO小黃車曾是中國共享單車市場的領軍企業(yè)之一,但隨著市場競爭加劇和管理不善,OFO陷入了資金鏈斷裂的困境,OFO陷入崩盤。
盡管OFO的投資方包括很多知名大企業(yè),但這些投資方并未被要求承擔額外的責任。至今局長的押金也沒拿回來不是。
拜騰汽車也曾獲得包括一汽集團、寧德時代,江蘇“一帶一路”投資基金等的巨額投資。然而,由于管理不善和資金短缺,拜騰汽車最終未能實現量產,公司被迫進入破產重組階段。拜騰很多供應商也遭受了損失,投資方選擇了止損退出,未被追償連帶責任。
03創(chuàng)投圈有點破防了
盡管百度和吉利目前的處理方式值得肯定,是一種對弱勢群體的關照,是一種解“燃眉之急”,這很體面,但這份體面本應該是由極越這個公司自己來給。
我們不能忽視的是其中潛在的風險和擔憂的擴散,特別是目前的經濟環(huán)境下,動搖創(chuàng)業(yè)者,投資者的信心。
如果所有債主都指望投資人來兜底,那么善意的解“燃眉之急”就有可能變成“飲鴆止渴”的這種情況發(fā)生。
這可能會引發(fā)一系列嚴重的后果。當有限責任制度被隨意突破,投資人被要求承擔超出其責任范圍的責任時,這將對整個市場經濟秩序造成沖擊。
美國著名法學家、前哥倫比亞大學校長尼古拉斯·巴特勒(N. M. Butler)早在1911年就指出:“有限責任公司是當代最偉大的發(fā)明,其產生的意義甚至超過了蒸汽機和電的發(fā)明。”
局長就此事和知名創(chuàng)投人士、前經緯創(chuàng)投副總裁莊明浩進行了交流,他坦言:“如果這樣的事情界定有擴大化趨勢,那么對于建立在當前有限責任的公司法都會受到很大挑戰(zhàn)。
一旦一切事項走向無限連帶的極端狀態(tài),創(chuàng)業(yè)者會越發(fā)不敢創(chuàng)業(yè),因為他們將面臨無法預估的風險。
投資人也會對創(chuàng)始人的無限連帶條款要求更加嚴格,這將極大地限制創(chuàng)業(yè)創(chuàng)新的活力與積極性。如此一來,一個互害的負向循環(huán)就會產生。”
一個良性健康的經商創(chuàng)新環(huán)境需要建立在明確的規(guī)則和制度之上。社會樹立契約精神,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行事,避免憑借主觀感情做出決策。
要認識到是有限責任改變了整個人類的經濟史,拉動了人類文明的繁榮和進步,刺激了市場的活性。
有限責任制度是現代企業(yè)得以存在和發(fā)展的重要基礎,我們絕不能因一時的特殊情況而改變其內涵意義,更要明白當下法制社會,法無私情,才是給經濟發(fā)展最大的保障。
孫宏斌在投資樂視失敗后,曾說過一句話,“做生意總是有賺有賠,做任何事情都有風險,人有時候要敢叫日月換新天,有時候也要愿賭服輸。我會盡力,希望不留遺憾。”
信心比黃金更重要,給投資者和創(chuàng)業(yè)者更多的信心而不是擔心,才是當下最重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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